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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1-29 08:27 来源:阜阳市公管局 作者:阜阳市公管局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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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行为,提高中介服务质量,促进行业自律,现将修订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24124日              

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进一步加强招标代理、拍卖机构等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提升中介机构服务质量,进一步推进我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对进入阜阳市及各县(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从事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中介服务的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受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实施单位委托,在我市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产权交易及其他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代理等相关服务的中介组织。

本细则所称从业人员,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中介机构中参与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的项目负责人及辅助人员。

本细则所称的信用评价,是指评价实施单位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按照本细则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进行认定、记录、公开及使用等活动。

本细则所称评价实施单位,是指项目实施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及县(市、区)发改(公管)部门(以下简称“公管部门”)或交易中心。

本细则所称信用信息,是指可用以识别、分析、判断中介机构履行法定、约定义务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

第四条 市公管局负责制定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细则,并对信用信息的认定、记录、公开及使用情况进行管理。

各县(市)公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进场项目交易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进行认定、记录及评价,并报公管局汇总并予以公开。

第五条 管理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客观公正、标准统一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信息登记

第六条 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由市级统一进场登记,将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信息统一录入中介机构管理系统,向社会公开。其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不予公开的信息,不予公开。

中介机构对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

登记信息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中介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场所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

(二)法定代表人及专职从业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本公司为其缴纳的社保证明等信息;

(三)在市公管局登记的专职从业人员一般不少于5名(仅从事产权交易中介机构的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1名),其中至少一名专职从业人员具备与从事中介服务事项相关的中级及以上职称或与中级及以上职称相当的注册执业资格(职业水平,熟悉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具备编制交易文件、熟悉电子化交易系统和组织交易活动能力。

(四)登记时提交信用承诺书(附件1)。

(五)从事工程建设业务的,应当通过安徽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填报基本信息。从事政府采购业务的,还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中国政府采购网办理信息登记。

)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健全,主要包括人事管理及培训制度、业务工作规范、档案管理办法等。

中介机构登记信息不完整的,市公管局应当告知其及时完善登记资料;中介机构登记信息完整清晰的,市公管局应当为其开通公共资源交易系统相关操作权限。

前述专职从业人员是指与中介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由中介机构依法缴纳社保费用的人员,以及中介机构法人、股东,不包括退休、外聘、兼职以及财务、行政等非业务人员。专职从业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家及以上中介机构。

第七条 中介登记一年以上,在本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无业绩的,重新登记。无法在本市继续执业时,应当及时向项目实施单位移交项目档案后,并书面向市公管局申请办理退出。

第八条 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在市公管局登记信息:

(一)中介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专职从业人员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二)中介机构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

(三)中介机构被税收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的;

(四)被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

(五)在“信用中国”网站上披露的严重失信行为仍在公示期的;

(六)被行业主管部门及公管部门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公共交易活动且在禁止期限内的;

(七)在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息登记中弄虚作假的。

第九条 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信息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中介机构管理系统在线提交变更信息进行更新。

第十条 中介机构从事进场项目中介服务应当具备策划交易方案、编制交易文件、组织交易活动和归档交易档案等相应专业能力,受项目实施单位委托,完成委托协议内约定的事项并承担以下职责:

(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项目登记;

(二)依据行业主管部门或公管部门示范文本编制交易文件

(三)遵守阜阳市各级公管部门及交易中心相关规定,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竞价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四)依法依规澄清、答复竞争主体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质疑);

(五)协助项目实施单位使用全程电子化完成项目交易,按数据规范进行数据填报和项目操作,确认将交易环节和交易数据及时、准确、完整的推送至电子服务系统;

(六)配合阜阳市各级公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处理投诉事项;

(七)协助项目实施单位进行省主体库信息变更、合同信息、履约信息公开;

(八)按规定及时向交易中心移交项目档案资料;

(九)依法依规完成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中介机构在交易平台开展中介服务时实行项目负责人制,组建能够满足项目交易服务需要的项目工作组(含项目负责人在内不少于3名从业人员),并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须具备与从事中介服务事项相关的中级及以上职称或与中级及以上职称相当的注册执业资格(职业水平)。项目工作组成员办理业务时应当实名,对所负责业务承担相应责任。

交易文件编制、会议组织、评标评审及定标现场服务、项目异议、质疑、投诉处理等工作必须由项目负责人办理。项目负责人除因离职、重大疾病等客观条件不能履职外,原则上不能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项目实施单位书面同意,并向公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且拟更换人员的资格条件不得低于原人员的资格条件

同一时段,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负责两个项目的交易服务工作。

第三章 中介机构选取

第十二条 达到阜阳市进场限额标准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一般应从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公开展示的中介机构中自主择优选定(附件2)。

交易平台根据中介机构业务特长、专职从业人员数量、业绩数量、信用评级等多指标多维度对中介机构综合信息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中介服务活动实行“一项目一合同”,中介机构应当与项目实施单位依法依规签订中介服务书面委托合同,明确服务范围、项目负责人、服务费收取、档案保管移交等事项,并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依法开展中介服务活动。

第十四条 进入交易平台交易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确定中介服务费。同时应在中介服务合同及交易文件中约定并载明具体收费金额及收取方式。 

第四章 信用评价标准和等级

第十五条 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内容由日常考核、执业能力、奖等部分组成,具体评价标准和判定依据详见《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机构信用评价标准》(附件3)。

第十六条 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实行评分制,信用评价等级按评分分值区间确定,实行及时评价、动态管理。

第十七条 进入交易平台登记的中介机构基础分值为60分。未开展业务的中介机构只公开信息,不参与评级。

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等级分为四个等级,即AAAA、AAA、AA、A级。信用评价等级与信用评价得分对应关系如下:

序号

评价等级

评价得分

1

AAAA

90<得分≤100

2

AAA

75<得分≤90

3

AA

60<得分≤75

4

A

60及以下

第五章 信用评价程序

十八条 在本市范围内为进场交易项目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主动接受信用评价评价实施单位应如实记录情况并按标准进行评价。

第十九条 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评价信息采取主动申报和信息采集相结合方式。中介机构信用评价包含其所有分支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评价信息均统一汇总计入所属法人企业。

第二十条 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受到县级及以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奖励信息,主动将表彰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材料自颁发之日起一年内通过中介机构管理系统在线提交,奖励信息逾期未提交的,不作为评价依据。

第二十一条 交易中心、交易主体及行业主管部门发现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存在信用评价扣分情形的,如实记录情况并报送至属地公管部门。

各县(市、区)公管部门按照《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机构信用评价标准》,负责对本辖区内进场交易项目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信息进行认定、记录及评价,并报送市公管局。

市公管局对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等进行量化评价,予以披露。披露期为一个信用评价周期。

第二十二条 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实行动态管理,采用百分制。

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考评自当月起连续12个月为一个信用评价周期,一个周期内得分实行滚动管理。其中,奖励加分可与日常考核扣分进行抵扣,执业能力得分不参与抵扣。

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受到信用评价扣分的,应当认真进行整改,并书面反馈整改情况。一个评价周期结束后,如扣分行为已整改到位,评价扣分清零重新计算;未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评价扣分将延续至下个周期。 

第六章 信用结果应用

第二十三条 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包括信息披露、信用评级和暂停业务活动。

市公管局根据中介机构信用得分进行排序,在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对中介机构信用评价结果进行公开,供项目实施单位选取中介机构时参考。

第二十四条 阜阳市各级公管部门及交易中心对信用评价等级AAAA级的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可给予以下激励措施:

(一)建议政府投资项目选择中介机构时优先考虑;

(二)推荐参与行业主管部门或协会组织的评优、调研、学术研究等活动;

(三)推荐在网站、报纸、杂志等新闻媒介刊登宣传;

(四)其他激励措施。

第二十五条 阜阳市各级公管部门及交易中心对信用评价等级为A的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施以下约束措施:

(一)政府投资项目选择中介机构时须提供选择说明;

(二)对进场提供中介服务的项目加大监督力度;

(三)列入“双随机”、“专项检查”等重点监管对象;

(四)其他约束措施。

第二十六条 中介机构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信用评价扣分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中介机构在评价周期内扣分分值累计达 5 分的,暂停在公共资源交易系统操作权限一个月,造成扣分情形的涉事从业人员一个月内不予变更信息;

(二)中介机构在评价周期内扣分分值累计达 10 分的,累计暂停在公共资源交易系统操作权限三个月,造成扣分情形的涉事从业人员三个月内不予变更信息;

(三)中介机构在评价周期内扣分分值累计达 15 分的,累计暂停在公共资源交易系统操作权限六个月,造成扣分情形的涉事从业人员六个月内不予变更信息;

(四)中介机构在评价周期内扣分分值累计达 20 分及以上的,累计暂停在公共资源交易系统操作权限十二个月,造成扣分情形的涉事从业人员十二个月内不予变更信息。

暂停系统操作权限期间的加分,不影响暂停处理结果的执行。暂停期满,中介机构应将整改合格情况书面报市公管局同意后,开通交易系统相关操作权限。

第二十七条 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结果将共享给省、市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监管部门,推动中介机构信用评价结果在公共资源交易等相关工作中应用,促进中介机构主动提升服务质量,提高信用评价等级。

第七章 参评主体权益保护

第二十八条 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自知道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市公管局提出申诉,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经复核有误的,市公管局应自确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中介服务过程中有涉及违法违规的行为,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三十 公共资源交易协会应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主动协助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规范中介服务行为,引导行业合理收费,组织公共资源交易业务及行业管理的经验交流活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公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2年8月26日《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细则(试行)》同时废止。法律、行政法规对中介机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信用承诺书

2.中介机构选取服务指南

3.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机构信用评价标准

 


附件1

信用承诺书

致:

我单位企业法人、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专职从业人员未被各级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企业法人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因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服务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且在限制期限内;在企业信息登记中弄虚作假。对于《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细则》及《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机构信用评价标准》准确了解,主动接受信用评价。  

在进入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事进场交易项目服务过程中,如出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细则》等规定,自愿接受监管处理,同时在相关网站进行公示。

特此承诺。

  

 

 

             单位名称(加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2

中介机构选取服务指南

 

项目实施单位依法自主择优选择中介机构。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为进场交易项目选取中介机构提供了三种自主选取方式,供项目实施单位参考。

中介服务费未达到进场交易限额标准的,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特点、专职从业人员数量、业绩数量、信用评级等因素,采用直接指定、随机选取和竞价选取方式自主择优选定。中介服务费达到进场交易限额标准的,通过进场交易确定中介机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直接从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公示的中介机构中择优选取。

二、采用随机抽取方式选定中介机构的,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分类,按以下规则进行选定:

(一)项目实施单位可公开发布项目信息和中介服务费金额或付费标准,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可在三个工作日内自愿报名;

(二)报名不少于3家的,项目实施单位从报名的中介机构中选择不少于3家综合信用较高的中介机构进行随机抽取选定1家。报名大于1家少于3家的,项目实施单位可随机抽取选定中介机构;

(三)中介机构被抽取后,应当及时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项目中介服务协议。

三、采用竞价方式进行选定中介机构,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分类,按以下规则进行选定:

(一)项目实施单位应根据市场情况及项目情况,合理制定竞价控制价。

(二)项目实施单位公开发布竞价方式选定中介机构的项目公告,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可在三个工作日内自愿报名;

(三)中介机构可在项目实施单位发起竞价后三个工作日内进行一次性报价,报价不能高于中介服务费控制价;

(四)报价最低的单位为选定的中介机构。报价最低且相同的单位有2家及以上的,综合信用较高的优先;中介机构仅有1家报名的,项目实施单位可直接选定报名的中介机构;没有中介机构报名的,项目实施单位应重新评估中介服务费,再次进行选取,直至选取到中介机构。

(五)中介机构被选定后,应当及时与项目业主单位签订项目中介服务协议。

附件3

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机构信用评价标准


一级指标

(权重)

权重100分

二级指标

评价标准

扣(得)分规则

计分方式

数据来源

日常考核

60分)

 

60分,扣完为止

 

轻微扣分情形

1. 

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未按规定申报更新的(每人/次),或者在双随机等检查中发现登记信息与实际不符的;

每发现一次扣1分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阜阳市各级公管局或交易中心,由市公管局统一计分

2

从业人员在开评标现场未按要求着装、佩戴工作标识或者工作标识牌与登记信息不一致的;

每发现一次扣1分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3

未按现场管理规定关闭开评标场所电脑、空调、门窗等设施设备的;

每发现一次扣1分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一般

扣分情形

4.

已变更工作单位或者没在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登记的中介机构人员,未按要求注销原从业人员上岗证或仍使用原证件开展代理活动;

每发现一次扣2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阜阳市各级公管局或交易中心,由市公管局统一计分

5.

未按规定及时准确录入评标评审专家劳务费等的;

每发现一次扣2分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6.

监管中反馈招标采购文件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没有整改或者没有整改到位的,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每发现一次扣2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7

项目组成员应在开标当日开标时间前20分钟进场,迟到的或者未提前做好开标现场所需设备调试工作的;

每发现一次扣2分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8

交易公告、交易文件等等信息发布或开标、评标(审)时,出现电子系统操作错误的;

每发现一次扣2分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9

因中介机构原因,交易异常或终止交易后未进入电子交易平台办理相关手续的;

每发现一次扣2分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10

因中介机构现场服务人员原因,造成开标、评标场所系统设备损坏或丢失的,或现场交易过程中有损坏公物等情况的;

每发现一次扣2分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11

未按相关规定申请抽取专家的;未按相关规定支付评标专家劳务费或因中介机构原因造成评审费发放不及时导致评标专家投诉或故意抬高劳务费,扰乱市场行价的;

每发现一次扣2分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12

交易失败后未认真分析交易失败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再次交易失败;

每发现一次扣2分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13

未提供规范的开评标相关准备资料或未按要求进行开评标程序的;

每发现一次扣2分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14

无正当理由不按要求参加公管部门及交易中心组织的会议、学习和培训;

每发现一次扣2分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较重扣分情形

15

从事中介服务时受到项目实施单位、市场主体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投诉举报,经核实确属中介机构人员工作不当引起的;

每发现一次扣3分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阜阳市各级公管局或交易中心,由市公管局统一计分

16.

未按规定办理保证金查询相关事宜、未按规定时限在电子交易平台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的;未按规定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或者不开具中介服务费正规税务发票的。

每发现一次扣3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17.

交易服务过程中因中介机构自身原因造成不良影响的;

每发现一次扣3分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18

项目单位对中介服务质量不满意的;

每发现一次扣3分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19

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在专家抽取环节中因自身原因操作不当,造成不良影响的

每发现一次扣3分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20

因中介机构原因导致采用招标方式的项目场内转周期较长的;

每发现一次扣3分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21.

到场的中介机构人员与项目系统内登记时提交的项目组成员名单不一致或人员不足的。未做好开评标前准备,或委托非登记人员组织开评标会议,或组织开评标程序不到位,或不按照交易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评标,有特殊情况未说明理由的;

每发现一次扣3分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22

项目办理容缺手续,未按承诺期限补齐相关资料的;

每发现一次扣3分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23

未按规定发布交易项目登记、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成交)结果公示、中标通知书等内容或未按规定使用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或者示范文本编制交易文件,擅自修改统一规定内容,且事先未经项目单位、监管部门同意,或发布的内容不完整不准确,出现错误的;

每发现一次扣3分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严重扣分情形

24

项目开评标过程中,应到项目组负责人无故不在岗,有特殊情况未说明理由的

每发现一次扣5分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25

向投标(资格预审申请)人收取交易(资格预审)文件、图纸等不应当收取的费用;

每发现一次扣5分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26

未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交易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不足3日或者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且不相应延期的;

每发现一次扣5分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27

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的;

每发现一次扣5分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28

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交易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每发现一次扣5分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29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每发现一次扣5分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30

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参照品牌少于三种、市场价格不在同一档次或者未进行价格分析推荐价格差距悬殊大的作为参照品牌;

每发现一次扣5分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31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非法限定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或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

每发现一次扣5分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32

出借本公司从业人员或借用非本公司中介机构从业人员从事项目交易中介服务的;

每发现一次扣5分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33

因中介机构质疑(异议)违法违规或者处置不当导致项目投诉的,或者中介机构不能积极配合投诉处理的;

每发现一次扣5分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34

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中介服务费用由中标人支付的,未在中介服务项目的交易文件中明确或未明确费用金额等情况的;

每发现一次扣5分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35

项目负责人担任同一评标时段其他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或从业人员同时受聘于两家及以上中介机构的;

每发现一次扣5分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36.

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或故意设置多资质不接受联合体作为资格条件,为潜在少数投标人提供便利的;

每发现一次扣5分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37

擅自提高投标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金额,违规收取政府采购货物、服务质量保证金,要求执行的保证金相关政策执行不到位或不执行的;

每发现一次扣5分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38

在交易综合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开展的检查、考核中被发现存在违反规定情形的;

每发现一次扣5分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明知项目单位委托服务事项违法违规未明确告知项目单位而继续提供中介服务的;

每发现一次扣5分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监管中反馈招标采购文件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没有整改或者没有整改到位的,造成不良影响的;

每发现一次扣5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答疑等有关资料编制内容不完整、不合理、前后条款互相矛盾或出现错误的,造成不良影响的;

每发现一次扣5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42.

未按规定在电子交易平台中回复投标人(供应商)提出的异议或未在规定的时间发布或漏发澄清答疑的; 

每发现一次扣5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43.

非系统原因,未及时在交易系统中录入数据的或录入数据有误、不完整、录入重复数据的或开标当天投标单位的主体信息有误未及时报备等情形,交易中心检查发现,未造成影响的;

每发现一次扣5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44.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未及时督促招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合同;因中介机构自身原因未及时网上发布中标结果公告或未及时在网上公开合同及履约信息的;

每发现一次扣5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45.

不服从现场交易中心、监督人员管理的,或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中心服务管理规定的其它行为;

每发现一次扣5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46.

交易服务过程中因中介机构自身原因造成不良影响,影响严重的;

每发现一次扣5分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特别严重扣分情形

47

不按项目审批、核准所确定的交易范围、交易方式、交易组织形式进行交易的;或应当进入平台的项目违规在平台外交易的,或帮助招标采购人规避招标或肢解发包的;

每发现一次扣10分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阜阳市各级公管局或交易中心,由市公管局统一计分

48

向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意向的;

每发现一次扣10分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49

评标期间,项目负责人未经许可使用通讯工具的或非项目负责人擅自出入评标区的;

每发现一次扣10分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50

不按照交易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评标,有特殊情未说明理由的

每发现一次扣10分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51

开标、评标(审)环节中,因中介机构原因影响开评标工作,导致无法正常进行开评标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甚至重新评标、交易的;

每发现一次扣10分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52

交易项目被纪检监察部门或审计部门移交查办,属于中介机构原因导致的;

每发现一次扣10分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53

无正当理由放弃中介服务业务或未经项目单位书面同意,擅自修改资格预审文件、交易文件或终止、中止交易或超规定收取中介服务费的;

每发现一次扣10分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54

发布的信息有误,被政府网站等管理部门纠错曝光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影响;

每发现一次扣10分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55

拒绝接受或不配合交易综合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开展的调查、工作检查、考核,或在调查、工作检查、考核中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每发现一次扣10分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56

与项目单位、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每发现一次扣10分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57

在中介服务过程中泄露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应当保密的信息以及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文件资料或者伪造、变更文件资料的;

每发现一次扣10分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58

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提高投标报价,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的;  

每发现一次扣10分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59

与项目单位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每发现一次扣10分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60.

中介机构在所代理的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供应商)提供咨询服务的;

每发现一次扣10分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61

已选定中标人或者已签合同或工程已进场施工,后补办交易过程及手续;

每发现一次扣10分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62

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以及采用弄虚作假、诋毁他人等不正当手段承接公共资源交易中介业务;

每发现一次扣10分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63

有被监管部门或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查处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行为的;

每发现一次扣10分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64

未按规定进行档案收集、整理、移交和保管,移交档案不完整、不真实或发生项目档案资料丢失、泄密等情况的;

每发现一次扣10分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65

与所提供中介服务项目的潜在投标人有隶属关系、合作经营关系以及其他直接利益关系的;

每发现一次扣10分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66.

中介服务过程,发现其他违法行为的;

每发现一次扣10分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67.

未及时在交易系统中录入数据的或录入数据有误、不完整、录入重复数据等,造成严重影响的;

每发现一次扣15分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68.

发现存在本细则中第八条情形的。

每发现一次扣20分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5分

业务技能

参加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及操作系统测评的;

考核测试实施评分制,按照优秀人数给予加分。

优秀2人,得1分;

优秀3人,得2分;

优秀4人,得3分;

优秀5人,得4分;

优秀6人及以上,得5分。

企业通过电子系统自行申报,由市公管局负责审核

执业能力30分)

5分

业务办结率

根据中介机构在交易系统中提交的项目注册、公告发布等业务事项的一次性办结率进行统计

X=A1/A2*5;X:指评价周期内业务办结率得分;A1:指评价周期内所服务项目相关业务成功办结次数;A2:指评价周期内所服务项目相关业务总办理次数。说明:在评价周期内业务一次性办结率根据公式计分,以系统统计为准,保留1位小数,最高得分5分。

系统自动统计

5分

业主评价

对委托代理服务项目整体满意度(代理服务水平、编制交易文件的质量、对项目进行分析和研究、对专用合同条款的合理设定等内容)进行综合评价(在办理中标通知书环节评价);

非常满意得5分

Y=B1/B2;Y:指评价周期内业主评价得分;B1:指评价周期内代理项目的业主评价分之和;B2:指评价周期内所有代理服务项目数,保留1位小数。

项目单位评价,系统自动统计

满意得4分

较满意得3分

一般得2分

不满意得0分

15分

中介业绩

根据中介服务项目数量(公共资源交易进场中介服务业绩数量)评价周期内每完成中介服务项目20个的得3分;

Z=C1/C2*3;Z:指评价周期内中介业绩得分;C1:指评价周期代理业绩数量或代理业绩中标总金额;C2:指代理服务项目20个或代理中标总金额2亿。说明:在评价周期内按项目数或金额根据公式计分,以中标通知书发放时间为准,保留1位小数,评价周期累计得分,最高得分15分。

由系统自动统计

根据中介服务项目金额(公共资源交易进场中介服务业绩中标总金额)每完成中介服务项目中标总金额2亿得3分;

奖励

(加分项,10分)

5分

社会责任

评价周期内积极配合参与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改革创新工作,对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和平台服务工作等相关事项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被采纳的;

加2分

评价周期累计得分,最多得5分(不同事项可累计加分)

阜阳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出具材料

评价周期内有效制止本辖区内的交易事项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发生或提供本辖区内的项目实施过程中违法违规有效线索的;

加3分

评价周期内参加公益活动受到各公共各级公共资源交易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

加2分

5分

企业奖励

信 息

评价周期内招标采购业务受到国家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表扬或奖励的;

加5分

奖励信息以奖项的发文时间开始计算,评价周期内累计得分,最多得5(同一事项按最高计分,不同事项可累计加分)

企业通过系统自行申报,市公管局负责审核

评价周期内招标采购业务受到省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表扬或奖励的;

4分

评价周期内招标采购业务受到市县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表扬或奖励的;

2分

注:1、日常考核按照“一事一评”,中介机构在实施中介服务时,发现有违反上述评价标准指标,按发生事项进行扣分。中介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发生在不同过程、节点的或同一事项存在多项扣分情形的可重复扣分。

          2、日常考核扣分可与奖励加分进行抵扣,执业能力得分不参与抵扣。

          3、中介机构在评价周期内,发生同一类型不良行为3次以上的,加扣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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