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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4-01-31 14:38 来源: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协会 作者:秘书处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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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Fuyang Public Resources Trading Association缩写为FYPRTA。

第二条 本协会性质:本协会是由从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社会中介组织、研究机构、社会团体及上述单位和政府主管部门中符合本章程规定条件的人员,自愿组成的服务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全市性、学术研究性、专业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本协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理论体系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立足于为公共资源交易事业快速发展,深入开展公共资源交易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研究,充分发挥企业与政府之间有效沟通的桥梁纽带作用,建立交易主体、服务主体、管理主体之间良好的互通机制,积极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法规体系和市县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体系建设。加强行业自律,切实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及时反映会员诉求,积极组织会员交流,着力提升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各方主体综合素质和服务水平。受政府部门委托,协调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进行信息服务、教育与培训服务、咨询服务、举办展览、组织会议等。

第四条 本协会依法接受登记管理机关阜阳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及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管理服务。按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本协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换届,举办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培训、展览会、交易会、联谊交流会,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与境外非政府组织交往,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主动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 本协会会址在阜阳市颍州区三清路666号。



第二章  党组织建设

 

第六条 本协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协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七条 本协会党组织是党在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协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协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八条 本协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协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九条 本协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十条 本协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协会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领导。

第十一条 本协会支持党组织对协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二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的方针政策,积极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理论研究,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单位以及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各方主体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意见,并提出解决问题措施和建议;

(二)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借鉴国内外成功经验和做法,准确把握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开展的实际情况和国内外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发展趋势,探索符合中国国情和市情的公共资源交易事业发展的客观规律,推动公共资源交易事业的快速发展;

(三)总结全市各地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改革发展成果和基层实践经验,推动成果和经验转化为全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相关各方的共有财富;

(四)引导会员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研究制定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行规行约、职业道德准则、业务统计规则和职业标准规范等,开展自律和诚信活动;

(五)开展公共资源交易业务及行业管理方面的交流活动,积极开展创先争优活动,表彰、宣传全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

(六)开展公共资源交易业务技能、职业资格和管理知识的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工作水平;

(七)开展学术报告、典型案例剖析、专题调研、专题讲座、高峰论坛、经验交流、学习考察和竞赛、联谊等活动,拓宽工作领域,开阔工作视野,提高工作水平;

(八)征集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资深从业人员,组建公共资源交易研究、管理高级人才库,为会员及其他组织提供相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操作规程以及信息与咨询服务;

(九)编辑出版专刊、图书,编发相关资料,建立协会信息网络系统,发布国家和全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法律法规、最新信息和工作动态,为会员和社会提供公共服务;

(十)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处理会员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诉求和纠纷。



第四章    

 

第十三条 本协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单位会员设会员代表一名,单位会员代表应当是会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个人会员应当是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有影响的组织领导者、专家学者和出类拔萃的从业人员。

第十四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热爱公共资源交易事业。

第十五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六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享有本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七)服务社会,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八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九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二十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本协会的重要工作任务和重要工作原则;

(六)制定和修订会费标准;

(七)审议提案;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的组织机构包括:

(一)会员大会

(二)理事会

(三)常务理事会

(四)会长办公会

(五)秘书处

(六)监事会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讨论和决定本协会的工作计划和重要事项;

(十一)推举名誉会长、高级顾问、顾问,聘请协会特邀理事和常务理事;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五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三十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 本协会设立会长办公会,各副会长参加,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常务理事会的职权,对常务理事会负责。会长办公会每季度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 本协会会长或秘书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主持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代表本协会处理其他重要事宜;

(五)提名秘书长人选,报理事会批准。

第三十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负责本协会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室会议的筹备、组织和协调落实工作;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 协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四十 本协会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的选举和罢免;

(三)监督理事会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四)每年对本协会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五)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六)监督理事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当本协会负责人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应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 监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四十 监事会发现本协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协会承担。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五十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六十 本章程经2023年7月2日社会团体成立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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