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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定分离”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4-04-26 10:23 来源: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协会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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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落实竞争择优原则,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安徽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建市函〔2020〕1073号)、安徽省住建厅《关于开展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定分离”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市函〔2021〕72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定分离分为评标、定标两个阶段。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规则,向招标人推荐不少于3名(含3名,具体名额在招标文件中约定)标候选人。

定标由定标委员会按照定标规则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定标规则在招标文件中确定。

第三条  “评定分离”应遵循合法合规、提高效率、竞争择优、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  政府投资和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施工招标实施“评定分离”。采用“评定分离”标的工程,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约定。

第二章  中标候选人推荐

第五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由5人(含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招标人需参与且不超过1/3。评标委员会组长由评标委员会推举产生。

第六条  评标委员会依法评审后按以下要求推荐中标候选人:

(一)向招标人推荐出排名不分先后的中标候选人

(二)作出评审结论,在评标报告中对每个中标候选人的优势、不足、风险等评审情况进行详细说明,并对投标文件中的技术、质量、安全、工期、联合体投标、报价的控制能力等因素以及投标人市场信用状况提供技术咨询建议

(三)如实反映评标过程中讨论的焦点分歧。

第七条  招标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顺序由评标委员会随机抽取,公示期不少于3日。

第八条  投标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对有法定理由且在投诉期内投诉的,由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对投诉事项进行处理。

第九条  因异议或投诉等因素导致中标候选人少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数量时,不再补充新的中标候选人,是否继续定标或重新招标,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确定。

第三章  定  标

第十条  中标候选人公示期结束后,招标人应当组织定标委员会召开定标会议定标

招标人指定的评标委员会一名成员列席定标会议,向定标委员会介绍评标事项,接受定标委员会的咨询

第十一条  定标委员会招标人按照科学、民主决策原则经“三重一大”决策程序确定,并对招标人负责

第十二条  定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从以下人员中确定:

(一)招标人的领导班子成员及其管理人员;

(二)定标成员库人员;

(三)根据招标需要,邀请的技术专家。

定标成员库的管理办法另行规定(见附件)。

第十三条  定标委员会组成后,由招标人指定1名成员担任定标委员会组长,主持定标会议。定标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查看评标过程中出具的评标报告和技术咨询建议相关资料

定标委员会需要询问的,应当向列席定标会议的评标委员询问,也可以向中标候选人询问;

)确定中标人出具定标报告。

第十四条  定标委员会定标,可采用集体议事定标法、直接票决定标法、票决随机定标法,具体办法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定标由定标委员会确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招标文件约定。

)集体议事定标法定标委员会集体研究,定标委员会成员各自发表意见,明确本人建议的中标人,由定标委员会组长以适当方式决策,确定中标人。

)直接票决定标法定标委员会成员根据定标因素对各中标候选人进行评审比较后,进行一次性票决确定中标人。得票数相同且影响中标人确定的,可由定标委员会对得票相同的单位进行再次票决或随机抽取确定中标人

)票决随机定标法定标委员会先以单轮或多轮票决方式确定不于3名(含3名)候选人,再以随机抽方式确定中标人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在收到定标报告3日内对中标人进行公示,同时发出中标通知书。

投标人认为中标人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情形的,可以在中标人公示之日起10日内向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但不得对中标候选人的审查、分析、差别及优势的比较提出投诉。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邀请其派驻纪检监察组对定标活动进行监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代理机构应当积极配合招标人做好定标环节相关服务工作,重点是对定标规则的解析整个工程招投标档案的集管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第四条所指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参照执行。

非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城乡建设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市重点工程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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